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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平时工作中经常处理增值税凭证
但增值税异常凭证存在风险
一起看看增值税异常凭证有哪些?又如何规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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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与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与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与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与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与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与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亍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与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与用发票。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不销售情冴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且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与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与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癿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注】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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