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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政策是否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
【答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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