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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招标费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吗?
【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 佣金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规定, “合同取得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合同招标费是企业无论是否中标签订合同都会发生的费用,不是签订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招标费不可以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应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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