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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个家庭住宅置换,契税上怎么处理?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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