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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图方便,不走对公账户,而是直接将合同价款以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对方,从而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
先来看相关政策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解读:对公账户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风险:个人微信不属于对公账户不报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解读:税前扣除需要有扣除凭证
相关税务风险有这些
↓↓↓
(1)增值税风险
◆无法抵扣进项税的风险
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对方无法准确填写发票银行账户信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抵扣进项,增值税税负增加。
◆无法及时申报收入的风险
容易混淆个人消费记录和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的销售款,导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报增值税,引发偷漏税的风险。
(2)企业所得税风险
◆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款项或者发工资,可能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以列支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
◆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的风险
通过微信转账收取货款,未体现在对公账户收入中,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3)企业内部的风险
后期如果打算上市,在审计这一关都过不去!!!
经常性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业务交易资金流不清晰,可能导致内部财务监管混乱,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出现偷税,中饱私囊的情况,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4)员工离职的仲裁风险
社保入税后,要求企业全额给员工缴纳社保。之前存在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工资实行阴阳发放,明面不交税等这些操作的企业,其员工离职以后,以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或公积金,未从公户实发工资为由进行仲裁,企业有赔偿补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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