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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契税的纳税期限怎么规定的?
【答案】
政策规定:
《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改变了《暂行条例》“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规定。
一是关于调整纳税期限的考虑:一是与《民法典》有关规定衔接,易于纳税人理解和接受,提升纳税遵从度。二是减轻办税负担。将申报缴纳合并,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同时也最大限度防止由于合同不确定性导致的退税、补税等问题。三是促进部门协同管理。与目前“先税后证”、“一窗受理”等管理制度相契合,有利于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
二是关于特殊情形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口径》第四条规定,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等特殊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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