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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风萧萧,唯有快递暖人心
“双十一”活动付完尾款
就等着快递小哥的电话啦
有件事可别忘了做……
得开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对于个人购买,怎么填纳税人识别号呢?用身份证号吗?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那开企业抬头呢?纳税人识别号不记得了,可以不填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能给我按照“办公用品”开吗?方便报销。
抱歉,客官,只能按照您购买的产品如实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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