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业务往来中,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顺利完成。但在因多方面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为保证履约方权益不受损害,合同双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补偿金、违约金或赔偿款等条款。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开始涉及补偿金、违约金或赔偿款收入。今天,网校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有关违约金、赔偿款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1、购销已实现,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已经产生,则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销售一方收取的罚款、违约金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购销最终未实现,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必须是在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以“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形式取得,才能作为依据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3、采购方收到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
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采购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采购方不需要给销售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销售即可;只要凭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销售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而收货方(付款方)得到的违约金并不是其生产经营收入,也不是其生产经营收入过程中产生的价外费用,所以不需要开具发票,也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好啦,合同违约金、赔偿金的增值税处理,就给大家总结到这里,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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