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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运作中,常常会面临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账上欠老板的钱是否可以转为实收资本这一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基于此规定,账面上所欠老板的钱,这种应付款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转为实收资本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 “债转股”。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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