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2014年9月支付的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房租可否在2009年一性次作费用?房租合同是一年一签。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房屋租金支出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即: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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