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商投资企业创业出资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注册资本。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投资总额。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投资总额(美元) |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 特殊规定 |
≤300万 | >7/10 | - |
300万~1000万 | >1/2 |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
1000万~3000万 | >2/5 | 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
>3000万 | >1/3 | 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
(3)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4)出资期限。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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