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CAS2 长期股权投资》
2014年
《CAS2 长期股权投资》
主要差异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四条 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分步投资变为联营,按照公允价值认定法处理:投资成本为原持有权益的公允价值加上追加投资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即视同投资方处置原持有的股权然后再购入联营投资。
第十五条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分布处置丧失子公司控制权的,区分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个别报表中,剩余股权构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追溯采用权益法,剩余股权构成金融资产的——按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合并报表中视同处置子公司然后再购入股权,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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