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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列报新旧准则的变化

2015-02-26 11:3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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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印发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本次准则的修订仍延续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方向,新旧准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区分方法

新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准则第二章详细介绍了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方法,第三章规定了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方法。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条件及披露要求

旧准则对抵消条件的说明比较简单,实务中不好操作,新准则第五章大篇幅介绍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明确了抵销权的定义和抵消标准,并列举了五种不能抵消的情况,同时在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中对抵消的披露要求也做了规定。

三、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在流动性风险披露中,规定了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原则,强调需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在市场风险披露中强调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

四、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除新增了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涉入的定义外,还详细规定了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已转移但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扩充了披露信息的内容,如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需披露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等。

五、新旧准则的衔接处理

准则指出对原按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金融工具,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对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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