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各行业 > 正文

企业视同销售的情形

2015-03-06 14:2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打印|收藏|
字号

| |

问:企业购进的货物、委托加工的产品、自产产品在什么情况下视同销售

答: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将购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时,是在企业内部改变了用途,不确认收入,且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当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中,产品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确认收入,只确认销项税。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确认收入,只确认销项税。

其他情况下是确认收入并确认销项税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畅学卡

版权申明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