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将一些样品送给客户,请问如何会计处理?因运输人(企业职工上下班)而发生的运输,进项税可否抵扣?
答:
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企业将自已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根据此税收规定,因贵公司的运输费是因接受职工上下班而发生,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进项税不得抵扣。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