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增设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这一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财产处理损溢,如资产的出售、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的处理。
而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盘盈盘亏的材料、固定资产等应直接计入收支科目。
这一变化体现了新制度要求行政单位重视对资产处置的处理。按新制度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这一科目的核算内容比较多,也比较杂。其中,资产的核销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资产核销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核销。
新制度规定,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工程完工但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行政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报经批准后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收账款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其他应收款借: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摊销(核销无形资产)贷:预付账款、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报经批准核销时:借:其他应付款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借:经费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新制度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核算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对于应收账款核销的规定还存在不够明确的地方。
对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核销,新制度规定应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但对“其他应付款”之外,还可以转入哪些科目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出租资产形成的应收款与出售资产形成的应收款应分别处理。
按照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科目用于核算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及收到的商业汇票。
出租或出售资产尚未收到的款项或收到的商业汇票,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租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出售资产)科目。
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以后又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这一规定适用于出租资产逾期不能收回款项的情况,但如果是因出售资产形成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收不回报经批准核销后,则会出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贷不平衡的问题。
例:某行政单位出售旧电脑20台,价值2万元。电脑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电脑原价6万元,已提折旧3.6万元,以现金支付运费100元。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元”):
将电脑的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24000
累计折旧36000
贷:固定资产60000
实现出售、收到价款、支付运费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24000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20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00
贷:库存现金100
结转净收入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9900
贷:应缴财政款19900
假设上例中款项暂时没有收到,则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20000
第五笔分录先不做。如果一段时间后,款项及时收到,则: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9900
贷:应缴财政款19900
如果该笔款项一直没能收到,且逾期3年以上,则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2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
审批后应予核销时,不再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而是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对冲,出售时支付的费用则应作为净支出转入“经费支出”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20000
借:经费支出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00
(作者:金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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