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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资产核销的会计处理

2015-04-14 16:21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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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增设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这一会计科目,用于核算行政单位待处理财产的价值及财产处理损溢,如资产的出售、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的处理。

而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盘盈盘亏的材料、固定资产等应直接计入收支科目。

这一变化体现了新制度要求行政单位重视对资产处置的处理。按新制度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这一科目的核算内容比较多,也比较杂。其中,资产的核销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

资产核销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的核销。

新制度规定,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到所购物资和服务,且无法收回的预付账款,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工程完工但不能形成资产的项目,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行政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报经批准后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核销。

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时: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收账款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其他应收款借:待处理财产损溢累计摊销(核销无形资产)贷:预付账款、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报经批准核销时:借:其他应付款等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借:经费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借: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新制度对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核算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对于应收账款核销的规定还存在不够明确的地方。

对逾期3年或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核销,新制度规定应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转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但对“其他应付款”之外,还可以转入哪些科目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对出租资产形成的应收款与出售资产形成的应收款应分别处理。

按照新制度规定,“应收账款”科目用于核算出租资产、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及收到的商业汇票。

出租或出售资产尚未收到的款项或收到的商业汇票,应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出租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出售资产)科目。

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以后又收回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这一规定适用于出租资产逾期不能收回款项的情况,但如果是因出售资产形成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收不回报经批准核销后,则会出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借贷不平衡的问题。

例:某行政单位出售旧电脑20台,价值2万元。电脑已发出,款项已收存银行,电脑原价6万元,已提折旧3.6万元,以现金支付运费100元。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为“元”):

将电脑的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24000

    累计折旧36000

    贷:固定资产60000

实现出售、收到价款、支付运费时: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24000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20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00

    贷:库存现金100

结转净收入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9900

    贷:应缴财政款19900

假设上例中款项暂时没有收到,则第三笔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20000

第五笔分录先不做。如果一段时间后,款项及时收到,则: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9900

    贷:应缴财政款19900

如果该笔款项一直没能收到,且逾期3年以上,则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20000

    贷:应收账款20000

审批后应予核销时,不再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而是将“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科目对冲,出售时支付的费用则应作为净支出转入“经费支出”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20000

借:经费支出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净收入100

(作者:金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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