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各行业 > 正文

如何区分交通运输和动产租赁

2015-06-18 16:41 来源:每日税讯
打印|收藏|
字号

| |

问:我公司出租皮卡车并提供司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需要向对方开具交通运输业还是有形动产租赁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后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贵公司出租皮卡车并提供司机,实际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应当向对方开具11%的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畅学卡

版权申明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