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各行业 > 正文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出新规

2015-12-18 16:50 来源:中国会计报
打印|收藏|
字号

| |

为了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财政部近日制定下发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此规定。

财政部制定《暂行规定》意在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

《暂行规定》中强调,套期工具应当是企业实际持有的一项或一组商品期货合约的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但企业不得将商品期货合约存续期内的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暂行规定》对套期期间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确定承诺的,被套期项目在套期关系指定后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

对于此规定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且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进行会计处理的,如在该日按此规定评估并进行适当的再平衡调整(如需)后符合此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则可视为持续存在的套期关系,自该日起按照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任何再平衡产生的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更新相关的套期文件。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泥巴姐
畅学卡

版权申明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