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股东分红的涉税处理,是企业不可避免的话题,企业敲定财务年报数据之后,自然就是股东会决议分红的相关工作。那么关于自然人股东分红涉税,是否只能按个人所得税股息分红所得的税率20%纳税?股东身份不同,存在什么样的税收及优惠政策?现特别总结了股东分红涉税相关资料,供各位学员参考使用。
作者简介
董小红,具有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掌握全盘账务处理,精通预算、合并报表、财务分析、内部审计等管理会计方向工作内容,能为公司经营管理、流程制度优化提供有效建议。在商贸企业工作多年,对于做好商贸企业工作有深入研究。曾全程参与某公司整体上市IPO工作,并在IPO过程中全程负责财务工作。业余时间多次为学员讲授做好会计的实务技巧,教学经验丰富,所授课程商贸企业的单据流转及业务流程广受学员好评。
一、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税法基本要求:
股东从所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时,股东应当对股息红利所得缴纳所得税。
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但是实务工作中,相同金额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金额会因股东身份不同而不同。
下面以自然人、法人分别说明:
(一)如果股东为自然人,下面分三方面进行分别说明:
(1)股东为外籍个人
免税。
(2)股东为一般自然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3)差别税率(全额、减按50%,减按25%)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差别税率依据:
财税〔2014〕48号文件;财税〔2012〕85号文件
(二)如果股东为法人,两方面具体说明如下:
(1)股东为居民企业:
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件》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股东为非居民企业
国税函〔2008〕1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协定如下:
税 率 |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0% |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
5% |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文莱、墨西哥 |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 |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 |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 |
(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 |
7% | 阿联酋 |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
8% | 埃及、突尼斯、墨西哥 |
10% |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丹麦、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瑞士、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
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 加拿大、菲律宾 |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 |
15% | 挪威、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
1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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