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发货后开票问题处理的几个方法
问:先发货后开票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
下面告诉大家几个小方法:
方法一、可以在发货的同时也开出发票,这样就同步了,待下月将发票给对方,这样你本月就视同整个过程完成了,正常处理就是了;待下个月你把发票给对方不就是了,对方收到发票也不影响抵扣。这样税务没有问题,内部财务帐也账实相符,都过得去,没有什么风险,建议采纳
方法二、你可以发货后,本月做无票收入,其他一切正常;下月开票后再无票红数冲回,同时开具正式发票做的会计处理,这样做税务虽然也过得去,但是报税时候很麻烦,有时候还要解释原因(例如发货时候我们价格没定下来所以没开票,只能先暂估),同时还要事先和税务沟通是否允许这样申报。
建议你和对方客户沟通一下,你最好本月发货本月开票给对方,不行的话下月给对方,当然都不影响,客户的抵扣问题。
方法三、可以先发货,不在所有的账本、仓库卡片上登记,临时在小本子上被查登记,待下月开票时候在开具出库单,正式计入账本仓库也同时登记出库,这样形式上发货和开票就同一在一个月内,但是就有个问题,造成了账实不符,容易被稽查认为你发货不确认收入。该种方法账实不符,有一定风险,建议慎重考虑。
方法四、根据《增值税细则》38条第四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一)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根据上述,你可以和对方签订一个合同,就是采取赊销方式销售,约定收款日期,然后以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收入,但企业所得税只能发出当月就要确认收入了,这种方法有个不利的地方,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容易混乱,不利于财务操作。本法虽热满足税法要求,但操作麻烦,有时还要与税务沟通,可以参考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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