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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凭证的概念与作用
(一)会计凭证的概念
会计凭证既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
(二)会计凭证的作用
(1)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记账依据;
(2)明确经济责任,强化内部控制;
(3)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运行。
二、会计凭证的种类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又称记账凭单,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原始凭证的概念、种类和基本内容
一、原始凭证的概念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是登记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6)经济业务内容;
(7)数量、单价和金额。
三、原始凭证的种类
(一)按取得的来源分类
1.自制原始凭证
2.外来原始凭证
(二)按照格式分类
1.通用原始凭证
通用凭证 | 通用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 | 举例: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人民银行制作的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等 |
2.专用原始凭证
专用凭证 | 专用凭证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 | 举例:折旧计算表、差旅费报销单、工资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 |
(三)按填制的手续和内容分类
1.一次凭证
一次凭证 | 一次凭证是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且仅一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 举例:收据、销货发票、购货发票、收料单、借款单、银行结算凭证等 |
2.累计凭证
累计凭证 | 累计凭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且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 举例:限额领料单 |
3.汇总凭证
汇总凭证 | 汇总凭证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 | 举例:发出材料汇总表、销售日报表、差旅费报销单等 |
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审核
一、原始凭证的填制
(一)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手续完备
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以明确经济责任,确保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书写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需要复写的除外),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编号连续
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及时填制
原始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及时填制,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传递给有关部门。
(二)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不同的自制原始凭证,填制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次凭证的填制
一次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由相关业务人员一次填制完成。一次凭证是一次有效的凭证,例如,领料单、发货票、支票等。
2.累计凭证的填制
累计凭证应在每次经济业务完成后,由相关人员在同一张凭证上重复填制完成。该凭证能在一定时期内不断重复地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完成情况。例如,限额领料单。
3.汇总凭证的填制
汇总凭证应由相关人员在汇总一定时期内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后填制完成。该凭证只能将类型相同的经济业务进行汇总,不能汇总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经济业务。
(三)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外来原始凭证应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填制完成。
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营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二、原始凭证的审核
1.真实性
真实性审核包括凭证日期、摘要、业务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等。
2.合法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规定,是否有贪污腐败等行为。
3.合理性
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计划、预算和合同的规定。
4.完整性
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齐全,包括:有无漏记项目、日期是否完整、有关签章是否齐全等。
5.正确性
6.及时性
审核时应注意审核凭证的填制日期,尤其是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更应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填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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