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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知识是需要了解的呢?快来看一下吧!
一、收入类纳税调整事项
1.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 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 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4.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①、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 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扣除类纳税调整事项
国税函[2009]3号
1.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 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 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 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 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 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 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爱心提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航空企业 空勤训练费、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一直在按实际发生额100%税前扣除。
2.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的大于零的数额。
②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③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④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不予税前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⑥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特殊纳税事项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 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涉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 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 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 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 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 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 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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