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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愈来愈成为社会的热门行业,电商会计行业也相应而生,那么电商收入核算及账务处理你都掌握了吗?
一、虚拟性企业运用收付实现制的合理性分析
我们知道,传统的企业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是基于会计主体持续性经营、以会计分期假设为前提的,因为会计主体不稳定就不会有持续性和会计分期的必要,脱胎于九十年代的虚拟企业,形式上是具有各自资源与优势的企业为了实现一个仅靠自身能力无法达成的目标而建立在信息网络基础上的企业联盟体,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这是电子商务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新生现象,一般达成目标后,虚拟企业联合体随即解散,其主体的分合的随意性注定显示其会计主体的不稳定性,不稳定必然没有分期的必要,更由于虚拟企业的收支业务往往在项目经营期和交易期就实现,会计分期不复存在,因而以传统的权责发生制用之于虚拟企业似乎面临着挑战。有学者提出采用收付实现制更加符合虚拟企业的核算要求。
二、权责发生制在电商企业的运用
虽然虚拟企业采用收付实现制似乎更为合理,但由于在我国由于诚信机制的不健全,缺乏虚拟企业大规模发展赖以生存的土壤条件。因而在我国电子商务背景下,大部分电商企业同市场竞争,存活的大部分是有相对稳定的经营环境,因而持续性经营假设的条件逐步成熟,更由于权责发生制更能为管理者提供更加科学精准的财务数据,若使用收付实现制是不同的电商企业的会计数据不具备可比性,会计核算的信息也不够科学,容易操纵利润,所以目前采用权责发生制依然是比较切实的会计核算基础。
三、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新修订的收入准则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围绕核心原则,确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三)确定交易价格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新修订的准则保持了与IFR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的一致,收入确认标准更符合实质性原则。
四、对某一时点转移控制权的认定的五个迹象(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五、电商常见模式收入确认原则
(一)B2C模式
B2C(Business—to—Customer)即商家对顾客的电子商务模式
1.B2C业务流程
买家网上订单→电子支付货款到第三方平台(如支付宝)托管→第三方平台通知商家发货→通过物流快递配送至买家验货并确认→买家收验货后支付平台将货款划拨至卖家账户
2.收入确认核心原则
根据财会2017年22号(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电商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发出货物收到物流公司返还的快递单号,意味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虽然存在比传统行业退货率高(电商销售存在往往附带着7天无理由退换的销售条件),但大型电商退货率会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未来随着监管的加强,退货率不会居高不下,据此,满足某一时点收入确认的条件此时可以在买家验货流程步骤实现对收入的确认。
(二)O2O模式收入确认原则
O2O(Online To Offline)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线上互联网的结合,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O2O下的实体店一般具有展示、体验,销售和服务四项职能。譬如苏宁易购。
1.O2O线上订单线下体验的3个基本步骤:
①买家在线订单,电商配货。
②用户线下体验并可享受相关服务。
③体验后用户满意后签收。
2.收入确认原则
①无法预计退货概率的情形
应等到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在消费者选择好商品且支付货款后,卖家需要经过商品拣货、包装、运输等流程,自买家网上下单到货物配送,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都需要由卖家承担,此时商品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给买家。只有卖家将商品顺利交付给买家而且在服务体验期或退货期满待到消费者满意签收后,商品风险和报酬才会完全转移,买家才真正拥有了对商品的控制权,控制权认定的五个迹象才完全显现,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一般电商承诺某些商品7天或者更长时间无条件免费退货时,应在退货期满确认收入比较合理。
②能预计退货概率的情形
若合同明确了退货条件并能合理预估,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这项资产就属于“应收退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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