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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修订后准则”),适用于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是以专门准则进行规范,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的相关规范则分散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准则中。但国际国内准则对此类业务规范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修订后准则总体上保持了原有的计量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准则的适用范围,规范了换入与换出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时点,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不同计量基础下的具体会计处理,充分考虑了不同准则之间的协调一致。
一、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概述
(一)为什么修订?
原因一: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协调的需要;
原因二:进一步规范准则适用范围的需要
原因三:不宜废止非货币准则的需要
(二)修订了什么?
1.重新定义“货币性资产”,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表述更为严谨。
2.重新定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定义中的“存货”删除。
小结:
货币性资产 | 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 |
非货币性资产 | 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 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
(三)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确认时点的进一步明确
解读:对于“确认”时点的专门规范,是本次修订新增的亮点内容,新准则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需要按照相关准则分别考虑,对换入资产的确认和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给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保持了准则体系内部的协调一致。
(四)关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计量的变化
解读:新准则删除了关注关联方关系是否影响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的规定。同时,计量原则和会计处理规范更加细化和清晰: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划分并分别进行规定;在会计处理规范中,考虑和融合了涉及金融资产的情况下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处理原则,具体体现在包括涉及收到或者支付补价和换入多项资产时计价分摊的相关规定中,保持了与金融工具准则的协调一致性。
(五)附注披露内容增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原因,为财报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六)实施时间
新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新旧准则衔接如下:
▲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新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按新准则进行调整,即视同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
有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界定
(二)划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原则
(三)“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的:
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 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
借:换入资产 A1+T 贷:换出资产 A2 贷:应交税费 T 贷:当期损益 A1-A2 | (仅当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可靠时) 借:换入资产 B+T 贷:换出资产 A2 贷:应交税费 T 贷:当期损益 B-A2 |
注:
A1: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A2: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B: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T:交换产生的税费
2.涉及补价的
①支付补价方:
(1)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公允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收到补价方:
(1)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公允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
换入资产的成本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价值分摊不考虑金融资产
基本思路:
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公允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以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三、以账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
1.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账面价值(或-收到的补价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注意:换出资产不会产生交换损益。
(二)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1.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或减去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摊。
2.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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