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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怎么进行会计核算?
【回答】
根据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
〔2020〕1号)有关精神:
督促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工资待遇政策。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我们认为,符合财政部(财社[2020]2号)及人社部规[2016]4号明文规定纳入传染病疫情防 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计发范围的人员,可以既发放疫情防治补助,又发放加班补助,两者并 不冲突。会计核算时可作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进行计提发放。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 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 )第一条规定:“凡承担非典 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 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 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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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元霞老师:毕业于兰州财经大学MBA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具有多年会计业务培训经验,多次为省直部门、市县财政局讲授《政府会计制度》,经常抽调市纪委巡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创办会计事务所,培养推荐2000余名会计类专业学生就业与会计岗位工作能够提供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衔接和账务实操处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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