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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把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认为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把所有的政府补助补贴都一律按照不征税进行所得税处理。对于政府补助补贴都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正确吗?如何判断补助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快来看看本文内容吧~
不征税收入是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其中不征税收入的收入应做广义的收入进行理解,不是会计账务处理上“营业收入”的概念,而是泛指一切企业从外部获取的可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流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可见对于不征税收入会参会计核算,并最终形成净损益和净资产等,但是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第七条中的三项不征税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1)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但是具体如何判断一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二项争议较小,主要第三项所说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即实施条例中所说的专项用途资金难以判断)是否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并未明确给出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专门就此问题发文做出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举个例子,某市为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发布文件,政府给予相关企业研发经费的财政补贴支持,该项研发经费补贴只能用于相应研发活动,申请补贴的企业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管理该资金,对补贴使用的情况企业需向科技局、财政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该案例中即满足文件中对不征税收入的要求,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综上,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具备:(1)从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取得;(2)具有专门资金拨付文件;(3)财政部门有资金管理要求;(4)企业可以单独核算该笔资金。在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时,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补贴可以(并非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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