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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到各类资产的损失都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具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一起来看看本文内容。
一、资产的概念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资产。
⑴ 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⑵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
⑶ 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的定义
⑴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⑵ 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一、现金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存款损失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应收预付账款损失
◆ 企业除货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己无力清偿债务的;
◆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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