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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公司是2022年2月新开业的,受疫情影响我们公司尚未完成第一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请教一下在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有哪些注意要点呢?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号)要求,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从业人数: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注意:
(1)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此处所指的分支机构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规定的分公司。
资产总额:填报的口径与从业人数相同,为季度平均值。
注意:填报的单位为人民币“万元”,而非人民币“元”。填报的单位错误,可能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详见上海税务2022年4月2日微信文章《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问答》链接。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本年累计营业成本和本年累计利润总额,且利润总额应与利润表保持一致。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仅限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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