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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款方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就被罚款?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在日常经营 活动支付款项时,不仅要取得发票,更要详细审核发票开具方、品名、金额等信息,避免出现发票有关涉税风险而被查处。对规模较大的企业而言,更应引以为戒,针对性的加强管理,规避此类涉税风险,避免因为“小”问题被处罚而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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