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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度,某科技公司立项并开展研发活动项目22个,研发费用900多万元,但该企业在财务处理上仅仅在材料领用环节注明研发活动使用领料,后续未作任何的核算,更没有专账核算,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被税务机关全额剔除。
总结:未按规定设置并记录辅助账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案例二
201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乙公司申报发生研发费用158万元,加计扣除79万元。2019年8月份,税务人员对乙公司进行纳税评估,在研发人员名单和研发费用归集中发现有财务经理(有高级会计职称)、主办会计(有中级会计职称)、汽车驾驶员(有高级技工证书),遂对整个研发项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后经详细核查,证实仅仅是常规性的流水线改造,对申报加计扣除的79万元进行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19.75万元,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
总结:企业要准确界定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其体现形式就是研发项目费用中有研发人员的工资,否则就难以说明是直接从事的。
没有直接实质性参与研发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后勤人员不要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否则容易被引起警觉。
案例三
某企业2021年2月份开始进行某项目的研发(假设符合加计扣除条件),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参与项目研发。3月份,该副总经理有20天在项目部直接参与研发活动,有10天在生产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均有出勤记录)。当月该副总经理的工资薪酬为9000元,财务上根据工作天数进行分配,将6000元计入研发费用、将3000元计入生产经营费用,则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6000元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
总结:企业应正确划分混用费用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用工、用时记录制度,财务需要对研发过程进行监督和掌握,特别是对混用费用要有原始的分配记录(如人员的工时出勤记录、设备研发活动时间记录等),来证明混用费用分配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将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进行留存备查。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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