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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1、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2、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3、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等原因未予纳税信用评价,可待上述情形解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4、纳税人对当期未予纳税信用评价有异议,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另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信用补评?
1. 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2. 纳税人不存在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
3. 纳税人不存在正在受理的申请;
4. 纳税人办理过CA证书。
二、纳税信用补评的办理时限是多久?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审核。
三、操作流程
办理部门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应提供资料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2份
▪ 办理路径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纳税信用】→【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进入办理页面。
▪ 填写表单
1.部分征管系统已有数据及上年度评价结果将自动带出,例如:纳税人识别号、未参评原因等。
2.选择申请原因、经办人,系统自动带出经办人相关信息。
3.填写完毕点击【下一步】,转至【预览提交】页面。
▪ 预览提交
预览填写的申请表数据,若需修改的,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
▪ 提交成功
【提交】后申请信息将发送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进行审核。
受理前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看提交的表单内容,点击【撤销申请】可撤销该申请。受理通过后,可点击【下载打印】打印文书,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受理的文书结果。
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文书表单可在上海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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