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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2
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3
适用税率有错的发票
收到与当前业务所适用税率不相符的发票,不能用。
4
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有误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温馨提示:代开发票除外。
5
发票盖章不规范
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错误加盖财务章或者公章,或者发票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均不规范。
特别提醒: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发票票面不再展示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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