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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口企业性质的不同,出口企业适用的退(免)税办法分为免抵退税办法和免退税办法两种。由于业务转型需要,出口企业可能会面临变更退(免)税办法的情形,稍不留神就会导致退税款无法办退。
案例:A企业原为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货物并出口,执行免抵退税办法。受疫情影响,其于2022年5月发生业务转型,转型为外贸型出口企业,外购货物并出口。其按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理了退(免)税办法变更,执行免退税办法。其于2022年8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按规定对其开展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在核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其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的出口时间为2022年3月,早于其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时间(2022年5月),按规定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由于A企业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的出口时间早于其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时间,依据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故调查评估人员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3〕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企业发展需要注意市场行情变化做出自身调整,但也要注意自身业务变更所引起的连锁反应,退(免)税办法关系到企业退税款项等关乎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因此在变更退(免)税办法时要注意时间节点,以免错失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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