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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有哪些变化?纳税时间如何规定的?快来了解一下。
一、印花税税目有哪些变化?
印花税税目包括合同(指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等四大类税目,17个明细税目。《印花税法》较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删除了后者中列举的“其他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税目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的规定。
二、印花税税率有哪些变化?
《印花税法》降低了5项应税合同的印花税率:
1. 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5‱ 降低为3‱;
2. 建设工程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5‱ 降低为3‱ ;
3. 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5‱ 降低为3‱ ;
4.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5‱ 降低为3‱ ;
5. 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5‱ 降低为2.5‱ ,将财税〔2018〕50号规定直接纳入立法。
三、印花税纳税时间如何规定的?
《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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