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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采用的是“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年度汇算清缴填报申报表时,需要对所有的税会差异进行逐一调整。那么,在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有税会差异需要调整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会计核算未确认收入的,但按照税收规定应确认收入而产生的差异。
企业应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的主表的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次中。
政策依据: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取得的收入中,如果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时,会计核算已经计入当期“利润总额”的,需要在预缴时将本年累计金额进行纳税调减。该项调减金额填报在预缴申报表的主表的第5行“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3.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4.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预缴申报时无需对不征税支出及对应的折旧摊销进行纳税调整,汇缴时需要一并调整。
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果符合税法优惠条件,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和加速摊销政策,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的,预缴时可以将本年累计相差的金额进行调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等规定,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汇算清缴,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不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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