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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在学习了上述政策规定之后,我们可以清楚的知晓,促销活动中,采用“无偿赠送”方式的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按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收一分钱”促销活动的低价销售。在这个促销活动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不需代扣顾客的个人所得税。因为这个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销售行为,顾客是花钱购买商品。
在这个业务中,存在问题就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依据税法的规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所以需要准备资料证明有正当理由。
应该准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这些:
1、具体营销活动促销方案,包括特定时间、特定产品、特定人群、合理商业目的说明等;
2、开具发票的时候,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
3、促销销售订单的分类统计,可以列示超过限购数量不能享受优惠的订单。
4、优惠券限定的使用范围、用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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