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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效应,促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近期,上海市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费款期限进一步调整。一起来了解政策要点及热点问答!
(一)补缴期限延长
按照相关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期限参照执行。
(二)补缴方式明确
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行选择按月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若干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补缴,还可选择一次性缴清缓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最迟应于2023年底前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问:用人单位还可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吗?
答:缓缴期限内,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
各险种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所属期)
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问:用人单位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会影响职工的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么?
答:用人单位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为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不会影响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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