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50 苹果版本:8.7.5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增值税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那个人 2022/12/19 15:19:39  字体: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减税?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纳税人作为受托方与第三方发生业务往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计征增值税?

答:不需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的存款利息如何界定?

答:属于不征税项目的存款利息仅限于存储在国家规定的吸储机构所取得的存款利息。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更多推荐:

收藏,2022年最新消费税税率

居民换购住房什么时候可以享受退税呢?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