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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总开关”,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源头支撑。“十四五”规划、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基础研究所得税优惠政策。本文从政策内容、适用条件、注意事项、享受时间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基础研究资金出资方和接收方分别给予了政策支持,具体为:
(一)出资方政策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与普适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同的是,出资方政策并未将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个行业排除在享受优惠范围之外,这些行业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同样可以适用基础研究的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二)接收方政策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此项政策对适用主体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32号公告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有条件限制,其他类型的企业以及不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不能适用免税政策。二是此项政策未限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从企业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其从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也同样适用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政策特点
与普适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特点:
一是拓展可享受优惠的基础研究形式。目前,企业开展或参与基础研究的形式主要包括自主开展研发,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出资给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开展研发等。对于企业以自主、委托等方式开展基础研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普适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32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于企业以出资方式参与基础研究的,无法享受优惠政策。32号公告明确企业出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将以出资形式参与基础研究的支出纳入享受优惠范围,对普适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形成有益补充。
二是增加享受优惠的主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仅针对费用发生方。考虑到企业出资基础研究的对象较为确定,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这些机构也是国家开展基础研究的主体,有必要对其给予鼓励和支持,因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接收方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32号公告基于上述政策特点,对接收方的条件和基础研究范围进行了明确。
(一)接收方的条件
接收方包括非营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其中,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业务应属于规定范围,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要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三是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说明的是,此资格由财政、税务部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认定。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范围较为明确。
(二)基础研究的范围
32号公告对基础研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对事物的特性、结构和相互关系进行分析,从而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定律的活动,并从基础研究的目的、类型以及成果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判断依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基础研究不包括在境外开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享受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
企业发生基础研究出资,享受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需提前做好准备,以便符合政策规定。
一是确认资格。在出资之前,要确认接收方的资格。接收方为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的,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地方自然科学基金,可以予以出资。接收方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首先判断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民办还是公办。如果是公办,则可以直接予以出资;如果是民办,还需要请接收方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等材料,以判断是否符合32号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出资。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如出资给其他类型的企业、组织,将无法适用据实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二是签订合同。在确认接收方资格的基础上,企业应与接收方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且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
三是留存备查。企业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而言,除按规定签订出资合同、出资协议以及留存备查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外,还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享受优惠的时点和申报要求
出资方可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第三季度(9月)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预缴申报时,采取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接收方可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享受免税收入政策。预缴申报时,采取手工申报的,在表A200000第7行“减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表A107010有关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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