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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疑难汇总
一、文件发布前,之前开具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按1%申报?
答:1月1日到文件发布日之间开具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1%申报。
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10万(月)/30万(季度)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
三、若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月1日后至1月9日期间、开具的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作废条件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红冲,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1月1日至1月9日,该期间开具的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作废条件可以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红冲处理。
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放弃免税,是否可以选择开具1%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如果放弃可以开具1%或者3%的专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减征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选择开具1%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答:如果减征可以开具专票或普票。
六、一般纳税人2022年年底结存的按照10%或者15%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到2023年继续抵减?
答:一般纳税人2022年年底结存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结转到2023年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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