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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成立初期,如何有效税务筹划?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那个人 2023/01/17 15:23:06  字体:

在公司成立初期或者推出新产品时,往往会加大广宣力度,增加广宣费用的投入,而与此同时这个阶段的收入额会相对较少,很容易造成广宣费超出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限额而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广宣费扣除限额是以收入为基数计算的,该收入基数有哪些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呢?收入基数的改变是否可以优化广宣费调整的限额呢? 

一般企业广宣费扣除限额是企业营业收入的15%(特殊行业30%),15%的比例是税法规定不能随意调整,因此想要增加扣除额度上限,可以考虑如何增加广宣费限额计算的基数(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广宣费扣除基数中的业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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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所得税收入风险

3种应对处理方法

在降低所得税收入风险,提高广宣费扣除限额基数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规范准确的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按照会计准则及时入账的业务收入,如果存在应当及时入账,不仅可以提高广宣费扣除限额,同时还降低了企业所得税上未如实申报收入的涉税风险。

2、对于收入确认时点在税会上差异的处理。企业所得税中的业务收入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是某些特定业务在收入确认时点上存在税会差异,对于存在税会存在差异,且账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要求确认收入的,应当如实在纳税申报表中调整申报收入。比如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控制权转移,而所得税法上规定以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假设合同约定客户验收测试确认后控制权及风险转移,因此会计上应以客户的验收确认单作为收入确认时点;而所得税上需要以货物发出(发货单运货单)即确认收入,这时货物仅发出但客户未签收确认期间,即使账务上未确认收入,依照所得税法要求也应当作为收入进行申报。

3、正确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很多财务人员会认为做视同销售处理就一定会多交税,事实上未必,正确申报视同销售收入既可以降低税务风险,同时也会增加广宣费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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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甲公司全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利润总额400万元;全年外购商品并发放给全体职工作为福利的金额为100万元,全年发生广宣费400万元,使用所得税率25%;假设不考虑广宣费当年调整外其他调整因素。

(1)职工福利不视同销售:

广宣费扣除限额=2000万×15%=300万<400万,取300万元,纳税调增100万;

企业所得税=(400+100)×25%=125万元;

(2)职工福利视同销售:

广宣费扣除限额=(2000+100)×15%=315万<400万,取315万,纳税调增85万;

企业所得税=(400+85)×25%=121.25万元;节约税款为3.75万元;

常见的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包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专门外购商品发生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般均按照外购价格确定即可。此时视同销售处理本身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只是视同销售收入增加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计算的基数(对企业有利)。如果企业不进行视同销售的纳税调增,对于税务征管而言,因为没有税款损失,通常不会处罚。

如果是产(商)品等成本与售价存在价格差异的情况,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当以售价作为视同销售价格,产(商)品成本作为视同销售成本,此时视同销售本身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这类情况如果企业不按照税法规定申报视同销售收入,则会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被税务局稽查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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