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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王某分别在甲地和乙地创办了个人独资企业,2022年在甲地实现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为90万元;在乙地实现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为72万元,王某当年无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那么他该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呢?
【回答】
分析如下:
1、来源于甲地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90万元-减除费用6万元=4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4*10%-0.15=0.25万元。
2、来源于乙地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72万元-减除费用6万元=22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22*20%-1.05=3.35万元。
那么他该如何计算汇总呢?汇总并不是把各地的应纳税额进行简单的加法,它得合并各地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后,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最后减去已申报缴纳的税款,才可以。
王某两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22+重复扣除的减除费用6万元=32万元。
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2*30%-4.05=5.55万元。
甲乙两地已缴个人所得税=0.25+3.35=3.6万元。
因此,当期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55-3.6=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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