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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例
某公司是一家提供生活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1月份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为80万元(全部允许抵扣),应缴税额为40万元,上月无未抵减余额。这个月可以加计抵减=80*10%=8万元,实际上只需要缴纳增值税32万元。
销项:120万元
进项:80万元
应纳税额:40万元
加计抵减:80*1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32万元(40-80*10%)
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行申报时享受抵减政策。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一步:
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第二步:
进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后,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选择适合的类型,点击进入表单。选择适用政策年度,填写销售额,点击保存、提交。
第三步:
加计抵减声明提交成功后,进入“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进入申报界面,点击“数据初始化”(若数据未带出请再次尝试),根据申报模块下方的填表顺序说明,先保存主表“00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使用)”后,再进入附表四“00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纳税人需在附列资料(四)中填报加计抵减情况的2列“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额会根据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判断后自动取数,最终直接在主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注意: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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