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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选择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都有首套住房贷款,婚后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的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是指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且有住房租金的支出,可享受以下标准的定额扣除: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签订租房合同(协议)的一方扣除。若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则纳税人不能享受自有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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