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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 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 税收滞纳金;
(四)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 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 赞助支出;
(七)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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