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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纳能否兼任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工作?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因此,出纳可以兼任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工作,但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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