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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判断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回答】
第一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则其支出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则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三种情形: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种情形: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大家: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因此,建议应取得但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企业在2023年5月31日前依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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