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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结算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答】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八、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的会计科目适用问题”的规定,单位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取得相关收入的,对于尚未转入银行存款的支付宝、微信收付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余额,应当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实务材料】
甲事业单位在物业部门开通了支付宝、微信结算方式,2021年8月分别与支付宝、微信平台签订协议,自8月15日起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收取相关收入,协议约定收款次日平台将前日款项全额划转至甲单位在工商银行开设的实有资金账户。8月15日,物业部门当天实现收入1000元,其中:支付宝收款800元、微信收款200元。8月16日,以上款项均转入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为简化处理,本材料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实务分析】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相关科目规定,甲单位取得相关收入时,财务会计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预算会计应借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相关预算收入科目。
【账务处理】
甲事业单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元):
1、 2021年8月15日,取得收入时:
财务会计: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800
——微信 200
贷:事业收入 1000
预算会计: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1000
贷:事业预算收入 1000
2、2021年8月16日,实有资金账户收款时:
财务会计:
借:银行存款——工商银行 1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800
——微信 2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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