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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有序、稳步开展。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
近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热度明显上升。从咨询内容看,问题主要集中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写、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一起来看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三个典型问题。
申报表有何变化,新表该如何填报?
掌握申报表的变化,是准确申报的重要一步。2022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新增两项内容。一是,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二是,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那么,新表具体该如何填报呢?
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1年12月开始经营。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2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A公司如果选择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为(1000-200)×75%+200×100%=800(万元);如果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1000×3÷12=250(万元),A公司2022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0-250)×75%+250×100%=812.5(万元)。相比之下,A公司选择按比例法计算研发费用更有利。
在具体填报时,A公司财务人员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选择121代码;在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行填写“10000000”;其中,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写“2500000”,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写“5625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8125000”。
委托外部研发,可加计扣除的金额如何计算?
实务中,出于降低成本、分散风险等考虑,很多企业选择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研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面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即按委托境外研发实际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两者数额孰小,确定加计扣除额。
例如,B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2年度总共发生研发费用800万元,其中自主研发200万元,委托外部研发600万元(包括委托境内研发2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400万元),B公司与委托外部研发的公司均无关联关系。
那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为400×80%=32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部分为(200+200×80%)×2/3=240(万元),按照孰小原则,B公司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40万元。也就是说,2022年度,B公司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为(200+200×80%+240)×100%=600(万元)。
此外,企业如果委托境内个人研发,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如果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如果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受托方需要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等。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取得何种入库登记编号?
当前,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入库登记管理,并及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信息发送给省级税务部门。只有取得符合条件的入库登记编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第二条明确,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根据政策规定,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基于此,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结束前(2023年5月31日)提交自评信息,并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且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才能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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