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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业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 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等。
应用实务
【实务材料】
C事业单位接受某公益组织捐赠货币资金100万元,实物资产办公桌椅10套。公益组织要求将其中50万资金转赠给D医院用于医疗服务工作,其余50万资金未限定用途,属于非定向捐赠;10套办公桌椅的发票总金额为5万元,C事业单位另行支付了1000元运输费。根据当地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非定向捐赠货币资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假设C事业单位使用实有资金账户支付相关费用。
【实务分析】
本例中,C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业务,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未限定用途的50万资金,财务会计下,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待该笔捐赠资金上缴财政时,财务会计下,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二是对于委托转赠的50万资金,财务会计下,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待C事业单位将资金转赠给D医院时,财务会计下,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受托代理资产”科目。三是对于接受捐赠的10套办公桌椅,财务会计下,按照发票总金额和运输费之和,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发生的运输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捐赠收入”科目;预算会计下,C事业单位支付的运输费,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账务处理】
C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见下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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